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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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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羽与姚孔福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阔羽。 被告姚孔福。 委托代理人张小洋、何豪强(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阔羽诉被告姚孔福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阔羽经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阔羽。

被告姚孔福。

委托代理人张小洋、何豪强(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阔羽诉被告姚孔福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阔羽经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阔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阔羽承担。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