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阔羽。 被告姚孔福。 委托代理人张小洋、何豪强(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阔羽诉被告姚孔福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阔羽经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阔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阔羽承担。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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