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魏建刚。 委托代理人卢红裴,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林永兴,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冬芳、王冬菊,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刚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刚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建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37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原告魏建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