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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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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恒与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 原告魏绍恒。 被告韩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绍恒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绍恒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绍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

原告魏绍恒。

被告韩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绍恒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绍恒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绍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绍恒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707元,减半收取10853元,由原告魏绍恒

承担。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