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益众热力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西创业中心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润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平,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安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东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献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阳益众热力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