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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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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华,男。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程元元,被上诉人董现华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