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先贵,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涛,男,汉族。 第三人蒋振宇,男,汉族。 第三人陆晓东,男,汉族。 上诉人李勇因与被上诉人李守仁、原审第三人李涛、蒋振宇、陆晓东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玉选、被上诉人李守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先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涛、蒋振宇、陆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采用证据未经质证.属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