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海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系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喜,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温海娣因与被上诉人赵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