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世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玉江。 上诉人常世辈与被上诉人罗玉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常世辈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玉江停止侵权,退还多耕种常世辈南北长196米、东西宽1.5米的农田,并赔偿经济损失每季按800元计算,直至罗玉江实际退出案涉农田之日止;由罗玉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9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裁定。原审裁定送达后,常世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常世辈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常世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世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