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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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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董现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蒋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郭家家,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蒋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郭家家,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辉。

委托代理人申文娟、杨秀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现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董现辉支付拖欠的购房款11474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于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