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8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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