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贾安学。 被告祖子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迎然与被告贾安学、祖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祖迎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祖迎然于2015年4月24日对祖子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祖迎然撤回对祖子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祖迎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祖迎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祖迎然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刘庆斌 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