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书才。 被告李慧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才诉被告李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才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书才承担。 审判长 袁 平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李淑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