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05号 原告何某。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何某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