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陈利霞,务农。 被告毛爱峰,务农。 原告陈利霞与被告毛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利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毛爱峰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利霞到庭参加诉讼,毛爱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利霞诉称,陈利霞与毛爱峰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9日,在长垣县城西关政府家属院陈利霞家中,毛爱峰以工地资金紧张,周转不开,急需用钱为由,向陈利霞借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陈利霞多次催要,毛爱峰总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无奈,现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毛爱峰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起诉意见,并经当事人认可,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陈利霞要求毛爱峰给付欠款7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陈利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7月19日,毛爱峰出具的欠条一份。据此证明毛爱峰向陈利霞借款共计70000元的事实成立。 毛爱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综合审查,陈利霞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9日,在长垣县城西关政府家属院陈利霞家中,毛爱峰以工地资金紧张,急需用钱为由,向陈利霞借款7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日拖欠陈利霞现金70000元整(柒万元整)毛爱峰2013年7月19日”的欠条一份,后经陈利霞多次催要,毛爱峰总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毛爱峰向陈利霞借款70000元,并由毛爱峰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毛爱峰借陈利霞70000元不予偿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陈利霞要求毛爱峰偿还欠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毛爱峰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毛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利霞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毛爱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