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51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 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