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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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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04号 原告张某,务农。 被告刘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04号

原告张某,务农。

被告刘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奉子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虽生育三个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每次吵架,刘某都回到娘家居住,刘某的父母便替其出气,吵张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休止的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分居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现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刘某辩称,张某所诉不是事实,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双方争吵是为了磨合夫妻之间的感情,刘某的父母并没有替其出气,老人都是进行劝解,希望自己的子女家庭和睦,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腊月26日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一特(2011年10月6日出生),长女张若一(2009年10月6日出生),次女张一含(2009年10月6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近些年来,双方缺乏思想感情交流,因此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双方经人介绍,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还是牢固的,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家庭是幸福的,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多念夫妻之情,少想夫妻之怨,共同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信互让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庭审中,刘某态度诚恳,表示为了孩子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张某应予理解和支持,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