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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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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中与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亢村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方,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中。 上诉人国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亢村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方,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中。

上诉人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红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天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天中于2014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国红公司支付工程拖欠款461031.4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李天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国红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45741.2元。经审理,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国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红公司与李天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国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李天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李天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天中撤回起诉;

三、准许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李天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红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