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油坊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武占,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云。 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油坊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坊堤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李云于2014年8月22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油坊堤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油坊堤村委会反诉要求李云交回承包地10.4亩。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油坊堤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8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油坊堤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