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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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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彭某某,男。 被告缑某某,女。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彭某某,男。

被告缑某某,女。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与吵架,且被告对原告进行猜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3岁的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用出抚养费;双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缑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相识,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甲。婚后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三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子,对婚姻更应持慎重态度。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共同经营好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和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缑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