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原告家的房屋拆迁订协议时,被告未告知原告。拆迁后拆迁方补偿原告家一处115平方米的房产,被告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儿子梁某名下,原告认为该房产应有原告一份。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感情越来越差,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2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赔偿原告房产损失费5万元。

被告梁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房产损失。结婚后,双方经济一直都是独立的。关于房屋拆迁的事,原告也知情。我们原来居住的房屋,是我继承的遗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约定婚后经济独立。被告梁某某与其前妻育有一子梁某。梁某一直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直到梁某结婚。1999年10月27日登记在被告梁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开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该房已于2011年拆除。原告对被告关于拆迁房屋的分配以及拆迁款的使用问题不满,双方产生分歧。2015年6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原告5万元房产损失费。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恋1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然约定婚后经济独立,被告还是主动拿出部分拆迁款为原告治病。生活中双方共同养育孩子、赡养老人。婚姻关系存续二十多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体弱多病,被告应当多关心原告并给予治疗。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共同经营好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梁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