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闫某,女。 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9月13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闫某,女。

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9月13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明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价值观不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没有原则性错误,无根本分歧,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河南民族中专上学时认识,一年以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09年3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有:李某持有股票约二十七手,现价值约七千多元。奇瑞牌家用轿车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存款12O00多元,登记在李某名下。另外有组装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美的牌挂机空调两台、三星牌全自动滚桶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飞利浦牌29寸电视机一台、三洋牌电视机一台。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有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关于要求与被告解除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日后,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要求解除与闫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俊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