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杨好堃,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杨好堃,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5年6月17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天独任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杨好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原告怀孕期间,由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不得已回娘家居住。2014年12月24日原告生过孩子回婆家居住仅两个星期,由于原告和被告及被告母亲生气又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1月12日,原告再次回娘家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更换电话号码没告知原告,打电话去婆家也没人接听,原告回家发现门锁已换致使原告无法回家。现原告确已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杨某于2014年12月24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在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