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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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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翌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因此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已分居。双方曾就解除婚姻关系进行协商,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孔某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2、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女儿由其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房屋由被告所有,房屋借款25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娘家陪送的地皮归被告所有或者折价18万元赔偿被告。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透支卡所透支的83058元,因是用于夫妻平时生活开支,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6日生育一女张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在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