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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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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顺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芬,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女。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顺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芬,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女。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9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9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2年12月31日由审判员张俊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代理人陈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4年6月15日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均无音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薄弱。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对应对各种困难的心理准备不足,家庭组建后出现了多种矛盾,双方又均缺少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矛盾逐步升级。2004年6月初双方又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被告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到了娘家后又与弟媳发生了矛盾,之后就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被告的家人多次四处寻找,均无其音讯。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开庭前,承办法官前往被告娘家了解情况,见到了被告的母亲李某某、妹妹牛某某、弟媳张某某。三人均向法官陈述了牛某与齐某某感情不和且已离家出走两年以上的事实。

另查明,齐某某曾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牛某的婚姻关系,后于同年7月25日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解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齐某某与牛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俊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