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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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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12年8月2日,白某某借田某某现金10万元,有白某某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利率,有证人可以证实,白某某借款后支付六个月的利息30000元后白某某不再支付,田某某多次找白某某要求其偿还本息,可白某某推诿不归。为维护田某某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白某某偿还田某某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白某某负担。

被告白某某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白某某向田某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为田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田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欠款人:白某某,2012年8月2日”。后因田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田某某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白某某向田某某借款100000元系事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白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的主要原因,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白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抗辩权,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田某某要求白某某偿还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田某某要求白某某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对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应视为无利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文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