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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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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平顶山市迈思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林某某,男,满族。 被告平顶山市迈思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迈思达机械设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某某,男,满族。

被告平顶山市迈思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迈思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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