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98号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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