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丁,女,汉族。 被告孙某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