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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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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乙、孙某丙、孙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丁,女,汉族。 被告孙某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丙,女,汉族。

被告孙某丁,女,汉族。

被告孙某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