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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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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民与张献民、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168号 申请人李占民。 被申请人张献民。 被申请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李占民与被申请人张献民、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168号

申请人李占民。

被申请人张献民。

被申请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李占民与被申请人张献民、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额80000元),并以担保人王军海所有的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王军海所有的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

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