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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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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兰 与冯振亚、石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王书兰。 被申请人冯振亚。 被申请人石勇。 被申请人王显伦。 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 被申请人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王书兰

被申请人冯振亚。

被申请人石勇。

被申请人王显伦。

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

被申请人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

被申请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曹丽萍。

申请人王书兰与被申请人冯振亚、石勇、王显伦、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担保人郑州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一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郑州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一宗。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