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189号
申请人沈建军。
法定代表人敬国保,经理。
被申请人敬国保。
被申请人刘巧霞。
被申请人刘马莉。
申请人沈建军与被申请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敬国保、刘巧霞、刘马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敬国保、刘巧霞、刘马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民江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敬国保、刘巧霞、刘马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民江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