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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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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赵某,女。 被告金某,男。 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赵某,女。

被告金某,男。

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夏天独任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5日生育一女金某甲。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平时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管不问。另外,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双方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缺乏交流沟通。在一起生活的日子,被告经常辱骂原告,酗酒后经常言语攻击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以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金某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亦没有寻衅滋事、酗酒等行为。双方恋爱时原告就知道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5日生育一女金某甲。双方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多交流、多沟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赵某要求解除与金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