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222号
申请人张秋菊。
被申请人牛海峰。
申请人张秋菊与被申请人牛海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海峰的银行存款3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张秋菊所有的位于××(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和担保人李想所有的位于××小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四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牛海峰的银行存款3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秋菊所有的位于××(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和担保人李想所有的位于××小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四套。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