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033号
申请人赵根红。
被申请人鲁松岭。
被申请人李新伟。
申请人赵根红与被申请人鲁松岭、李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额20000元)、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额20000元),并以担保人王建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北段西侧1号楼1单元5层1508室(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王建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北段西侧1号楼1单元5层1508室(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