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093-1号
申请人赵鑫豪。
法定代理人赵丽萍,朱新郑市新华路。
被申请人牛玉会。
被申请人张超颖。
申请人赵鑫豪与被申请人牛玉会、张超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张超颖交纳担保金2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