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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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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鑫豪与牛玉会、张超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093-1号 申请人赵鑫豪。 法定代理人赵丽萍,朱新郑市新华路。 被申请人牛玉会。 被申请人张超颖。 申请人赵鑫豪与被申请人牛玉会、张超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字第093-1号

申请人赵鑫豪。

法定代理人赵丽萍,朱新郑市新华路。

被申请人牛玉会。

被申请人张超颖。

申请人赵鑫豪与被申请人牛玉会、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全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张超颖交纳担保金2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