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036号
申请人赵卫杰。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运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杜金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红兵,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
住许昌市七一路。
被申请人张建辉,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
住许昌市五一路万象新天。
被申请人张春玲,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芝妮,
住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运安,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
住许昌市八一路西段。
被申请人陈圆圆,女,1982年2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杜金龙。
被申请人杜世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
申请人赵卫杰与被申请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兵、张建辉、张春玲、王芝妮、张运安、陈圆圆、杜金龙、杜世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兵、张建辉、张春玲、王芝妮、张运安、陈圆圆、杜金龙、杜世伟的银行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河南省新郑市水泥机制瓦厂位于××南侧证号为新土国用(1999)字第083号土地一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兵、张建辉、张春玲、王芝妮、张运安、陈圆圆、杜金龙、杜世伟的银行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河南省新郑市水泥机制瓦厂位于××南侧证号为新土国用(1999)字第083号土地一宗。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