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243号
申请人刘楠。
被申请人丁洁。
被申请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丁洁。
申请人刘楠与被申请人彭发成、丁洁、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发成、丁洁、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艳丽和李顺利共有的位于××的房产、担保人郭娟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担保人李俊莉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担保人张改梅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担保人张改梅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担保人刘红宝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和担保人郑州南方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两处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发成、丁洁、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艳丽和李顺利共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郭娟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四、查封担保人李俊莉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五、查封张改梅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六、查封担保人张改梅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七、查封担保人刘红宝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
八、查封担保人郑州南方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两处。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