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091-1号 原告刘明磊,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郭建培,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磊诉被告郭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郭建培汽车四辆,限制金额35万元,并以其与李松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3号楼5单元7层702的房屋为刘明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郭建培汽车四辆,车牌号分别为豫AG0681的东风牌货车、豫AE8009的时风牌货车、豫AUJ006奥迪牌小汽车、豫AG006U宝马牌小汽车,限制金额共计3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松英、刘明磊共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3号楼5单元7层702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5104-1、1301005104-2)。 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刘明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