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建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 被告王松凤,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 被告高风伍,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静诉被告高建军、王松凤、高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静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高风伍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建办南环路103号房产,查封价值120万元。时玉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城关镇南大街南菜洼143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00827号)、乔衣凡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02605号)、李玉华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0号5号楼2单元3层南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001099782号)为王文静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高风伍位于新郑市新建办南环路103号房产。 二、查封时玉杰位于新郑市城关镇南大街南菜洼143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00827号)、乔衣凡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02605号)、李玉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0号5号楼2单元3层南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001099782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文静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