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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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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宾与张舞钢、祁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15-1号 原告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张舞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祁莹莹,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新建北路1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宾诉被告张舞钢、祁莹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15-1号

原告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张舞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祁莹莹,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新建北路1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宾诉被告张舞钢、祁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宾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舞钢、祁莹莹的财产(房产和土地),限制金额共计300万元。并分别以以下房产提供担保:王文宾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中段南侧华联小区3号楼5单元102室、103室、104室房产各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5708、1201005720、1201005707号),王天庆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步行街中段东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701019505号),王素荣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01号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4771号),赵宝玲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北路东侧(鑫鑫花园)1号楼1单元1层11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848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舞钢、祁莹莹的财产(房产和土地),限制金额共计300万元。

二、查封王文宾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中段南侧华联小区3号楼5单元102室、103室、104室房产各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5708、1201005720、1201005707号)。

三、查封王天庆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步行街中段东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701019505号)。

四、查封王素荣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01号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4771号)。

五、查封赵宝玲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北路东侧(鑫鑫花园)1号楼1单元1层11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848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文宾预交。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