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23-1号 原告栗长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爽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 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张震,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任现超,男,1967年2月1日出生。 被告石德平,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 被告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春晖小区。 法定代表人石德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长远诉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震、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长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震、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徐传立以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9层1906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83号)、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28号)及191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84号)的房屋为原告栗长远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栗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震、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传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9层1906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83号)、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28号)及191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84号)的房屋。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栗长远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