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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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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红顺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41-1号 原告束红顺,男,1987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燕书。 被告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41-1号

原告束红顺,男,1987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燕书。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雁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红顺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红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担保人杨省以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东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为束红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束红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杨省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东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

财产保全费4545元,由原告束红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