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41-1号 原告束红顺,男,1987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田燕书。 法定代表人杨雁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红顺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红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担保人杨省以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东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为束红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束红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杨省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东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 财产保全费4545元,由原告束红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