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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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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军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15-1号 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建军,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军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建军银行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15-1号

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建军,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军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建军银行存款205万元。张小军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8号7号楼2单元4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12314号)、赵巧芳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体委集资楼)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7485号)、刘艳伟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55号2号楼2单元3层44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901001480号)为张小军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

一、冻结王建军银行存款205万元。

二、查封张小军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8号7号楼2单元4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12314号)一处,查封赵巧芳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体委集资楼)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7485号)一处,查封刘艳伟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55号2号楼2单元3层44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901001480号)一处。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小军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