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21-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文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刘玉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甲醇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繁达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宝繁达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并以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7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甲醇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 二、查封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74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