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27-1号 原告白振红,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侯保军,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李红超,男,1977年1月9日出生。 被告靳红如,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红诉被告侯保军、李红超、靳红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侯保军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陈东亮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东段北侧五巷五号的房屋(新房权证字第0004471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振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侯保军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东亮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东段北侧五巷五号的房屋(新房权证字第0004471号)。 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白振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