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132-1号
申请人李美娴。
法定代理人李乐。
被申请人马江平。
申请人李美娴与被申请人马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查封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李美娴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