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68-1号
原告任卫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志刚,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鲁艳霞,女,1973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卫杰诉被告许志刚、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卫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许志刚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601016638),限制金额30万元;并以其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号楼4单元3层3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6841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卫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许志刚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601016638),限制金额30万元。
二、查封原告任卫杰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号楼4单元3层3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6841号)。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任卫杰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