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41-1号 原告苏海平,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宁,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王全喜,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平诉被告王宁、王全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海平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王宁名下的位于新郑市轩辕路博物馆对面一单元三楼西户房产(0701017899号),查封价值21万元。岳喜旺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玉前路北侧房产(新城私字第3595号)为苏海平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宁位于新郑市轩辕路博物馆对面一单元三楼西户房产(0701017899号)。 二、查封岳喜旺位于新郑市玉前路北侧房产(新城私字第3595号)。 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苏海平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