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47-1号 原告赵改霞,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高丹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霞诉被告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75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30万元。张丙欣自愿以其所有的豫A1UA16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赵改霞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75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张丙欣所有的豫A1UA16号小型普通客车。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丙欣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