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3-1号 原告陈丽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沙二伶,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苏甲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东诉被告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牛建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48号)房产为原告陈丽东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牛建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48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丽东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