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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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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东与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3-1号 原告陈丽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沙二伶,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苏甲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东诉被告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3-1号

原告陈丽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沙二伶,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苏甲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东诉被告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牛建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48号)房产为原告陈丽东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牛建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48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丽东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伦

责任编辑:国平